- 谭鹏;袁莲;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重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在公权力监督领域破解证据偏在性难题,既回应了传统诉讼规则对隐蔽性犯罪的规制局限,又以法律拟制技术平衡“无罪推定”与实质正义,彰显了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的有机融合,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情形的合理处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已成为新时代的重要任务。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助于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难题,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同时化解“纪法二元分立”的结构性矛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同治理。该原则通过推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党内法规的跟进设计及相关程序保障机制推动反腐败治理从个案追惩向制度预防的范式转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实践样本。
2025年04期 v.27;No.184 55-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9K] [下载次数:19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朱家明;
在中央授权部分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进行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后,学界对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讨论出现了支持扩容和支持限缩的分歧。从党内法规制定的历史看,虽然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总体上呈扩容趋势,但考虑到党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党组织及成员规模的爆发增长、党内法规建设从零散到形成比较完善体系等背景,呈扩容趋势并不具有一以贯之的现实性。从党内法规制定的理论看,进一步扩容制定主体,在党内法规数量上有臃肿庞杂、违背“精简务实”要求的风险;在党内法规特性上有易改多变,违背“长期管用”要求的风险;在党内法规功用上有主次失衡、违背主要解决“重难顽险”要求的风险;在党内法规体系上有离散脱节、违背“系统集成”要求的风险。主体扩容说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党的灵活性文件的功用,模糊了党、政系统运行逻辑的差异,过多参借了国家法律建设的相关理论。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限制在中央和省一级,并应限缩授权立规的事项范围。至于其他党组织需要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则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更恰。
2025年04期 v.27;No.184 65-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1K] [下载次数:109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杨雨林;
对民主进行“去社会主义化”阐释,使其成为描述西方自由民主体制范式的专属性概念,是西方民主话语霸权得以生成的重要步骤。解构西方民主话语霸权,需要发挥民主的“想象力”,从宏观层面再次呼唤民主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力量。从社会形态的发展演变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模式;从价值属性上看,民主的核心价值是平等而不是自由;从实现方式上看,要实现绝大多数人拥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平等权利,需要强有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没有集中的民主是无效的。可见,民主与社会主义在历史逻辑、价值逻辑、实践逻辑方面具有内在关联性,但这一“历史真相”却长期被有意遮蔽。重构民主与社会主义关联性必须加强话语阐释,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之优势掌握民主发展潮流的历史制高点,突出民主的社会主义属性为民主发展史正本清源,以“实践中的好表现”而不是“观念上的好制度”作为衡量民主的标准。
2025年04期 v.27;No.184 74-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下载次数:253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